【转载】国家药管平台与全国30个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要求,在委领导和药政司等相关司局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下,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精心准备、努力工作,截至2015年10月31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与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现了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建设功能规范的药品采购平台、实现平台互联互通,是深化医改、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也是《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重要内容之一。在2014年实现与天津、江苏、浙江、江西、山东5个省(区、市)试点联通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方案,动员培训,并经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和统计信息中心、国务院民生领域重要指标任务行业和系统督查的三轮次督导检查,30个省份按两个批次实现了平台的互联互通。
国家药管平台与各省级平台联通后,在平台上采购药品的每一家公立医院的药品订单信息、药品配送信息、药品入库信息、药品结算信息将每日实时上传,国家可以及时了解公立医院采购药品的价格、数量、配送、入库、结算等情况,并可依据相关信息加强管理。各省通过医院用药情况收集药品短缺信息,并可随时上传到国家药管平台,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采取措施确保供应。国家药管平台同时收集各省的药品采购目录信息、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信息、药品招标项目、药品中标信息,可及时了解各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工作与政策执行情况。
目前,各地按照要求上报数据,统计信息中心通过国家药管平台采集整理信息,形成国家层面的标准数据库与业务数据库,并为各地配备发放了数字证书和USBKEY,方便登录访问查询相关数据信息,服务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国家药管平台的建设及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互联互通,为药品供应保障的管理提供了信息化手段,大大提升了管理的效率与精准度,必将有利于药品集中采购的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及全过程综合监管,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是推进卫生计生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国家药管平台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平台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招标定点生产等提供支持。
二是推广使用统一的药品采购编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数据库、药品价格库、企业数据库,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开始,全面启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的统一分类编码和药品基本数据库,并及时升级版本。
三是进一步促进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平台在结算支付、综合监管及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等方面的功能。
四是深化纵向联通,加强横向联通,促进资源共享。推动药品采购平台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和发改、医保、工信、药监等部门的对接互通,确保上下联动,促进左右畅通。充分利用各省(区、市)药品交易数据,做好统计分析和成效评价,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