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Health Medical Information and Big Data Association,缩写 CH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化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和人工智能应用发展工作的人员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化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和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等领域工作者,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健康中国建设规划,以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化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和人工智能应用发展为重点,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人才队伍和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健康医疗科学知识普及,促进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和产业发展,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深化医改新动力、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做出贡献。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大卫生、大健康、大数据、大智慧、大产业的发展大局,科学融合、联合创新、发展共赢;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尊重创造;坚持民主办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实事求是。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化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和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等领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和热爱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卫生健康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等有关工作,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及一带一路战略等提供政策研究、咨询建议和推动实践。
(二)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工作,组织推动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试点项目和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院长职业化培训等工作任务;为卫生健康领域的机构部门、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服务。
(三)加强同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交流,设立相关机构和合作组织;受政府部门委托主办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和汇聚各类信息交流大会、峰会、论坛、博览会、展示会及相关市场主体等。
(四)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领域相关课题研究,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生态等方面的实践推动和研究开发,推广卫生健康领域新兴技术前沿复合型技术、颠覆性技术应用成果和先进典型实践。
(五)承担国家标委团体标准国家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智慧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医学术语等标准化建设,以及评估、论证和推广工作;编制卫生健康资源目录体系等。
(六)组织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相关培训工作,帮助广大会员及相关人士实现知识更新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医疗科学知识普及。
(七)筹集设立科研资金、卫生健康发展基金等,组织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重大科研创新工程、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应用示范中心等工作。
(八)联合有关高校自愿合作共建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院,建设新型智库,培养跨界复合型专业人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健康领域业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报刊杂志和组织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卫生与健康统计、信息化、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和人工智能应用等专业相关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从事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化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和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等相关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及所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发的学术资料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支持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出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的意见;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理念信念坚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负责落实本会其他重大事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存款利息;
(六)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本会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和项目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好本会财务与财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 2018 年 1 月 31 日第七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