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 未知   时间: 2016-04-18   来源: 未知   浏览: 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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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国务院前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法(密码局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订)(商务部、台办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商总局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此外,为了贯彻合作共赢战略,保障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做好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和协定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三、预备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8件)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四、研究项目
    (一)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26件)
    (二)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34件)
    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献血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社会组织法(民政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安部起草),建筑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监狱法(修订)(司法部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儿童福利条例(民政部起草),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电梯安全条例(质检总局起草),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教育部起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起草),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水利部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市公园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国家标准时间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三)有关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项目。(8件)
    (四)有关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的立法项目。(16件)
    (五)有关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25件)
    (六)有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6件)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网络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证券法(修订)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民法总则、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转载自“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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