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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修订意见的通知
作者: 通讯员   时间: 2015-09-16   来源: 学会   浏览: 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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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学会函201519

 

关于征求《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修订意见的通知

 

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卫生信息学会换届改选工作计划安排,学会拟于今年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审议通过学会章程修订决议。为做好章程修订工作,现将现行章程发给大家,征求修订意见和工作建议。

请于930日(周三)前,将章程修订意见以电子版或邮寄方式反馈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琇祎、胡婷

联系电话:010-82211370(兼传真)、

18622551566(孙琇祎)、18910547825(胡婷)

电子邮箱:sunxiuyi@foxmail.comhuting@nhfpc.gov.cn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907

邮政编码:100044

 

附件: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现行)

 

中国卫生信息学会

2015915


附件

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卫生信息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Health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CHI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卫生信息科学与技术研究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是由从事卫生信息工作和与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体会员,进行卫生信息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学术研究,开展卫生信息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和国家卫生事业现代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并对地方卫生信息学会的工作给予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筹办国内与国际间的卫生信息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协调卫生信息学术课题研究工作,推广卫生信息科技研究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

(三)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卫生信息技术应用,有关标准研制、认证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协助培训卫生信息业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评定卫生信息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  组织撰写专业书刊,编辑出版专业杂志。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将发展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

3.与医院信息统计有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卫生行政机构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6.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每个单位会员有1位免会费个人会员,免会费个人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一般推荐人选为现职机构主管领导。免会费个人会员由于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其领导岗位,由其继任者担任,所在机构须向本会备案,由本会办理变更手续。离开领导岗位的免会费个人会员,其资格保留至届满。

(二)个人会员:应拥护本会的章程,并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名誉会员:对我会友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卫生信息与统计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注册,发给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应有申请公函,得到我会同意入会的回函后即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讨,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经学会领导成员推选产生,并受会长委托。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过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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