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进一步完善创伤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创伤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033bd6901a564e15a1cbb982af2e7be8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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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